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