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受理、审批生产经营单位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己经采取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场所、设备、措施的,经验收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