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治理方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