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

(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十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