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或报请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