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