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又确需排放,经过治理后可能达到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要求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未经治理或经过治理后达不到排水标准的,不予发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