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水户在与城市排水干道连接前端设置的格栅或闸门检查井,由排水户自行定期养护、清理,不得将截留物输入城市排水干道。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