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主干线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机构负责;(二)道路红线外支干线的排水设施(含化粪池、检测井)及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