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