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