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建设项目和涉及变更排水条件的扩建、改建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或派专人现场协同指挥。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