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婚嫁应当从简。对巧立名目、加重经济负担的结婚习俗,村(居)民自治组织应制定村规民约、村(居)民章程加以规范。当地人民政府对婚嫁从简应予引导、支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