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晚育。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