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