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三)城市开发区、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导致辖区内大量适龄儿童失学或超范围借读的;
(四)未定期对学校安全进行检查,未及时消除隐患或者维修、改造危房的;
(五)拖欠、克扣和挪用教师工资的;
(六)擅自改变学校用地用途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