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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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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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