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