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经依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