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