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一)引进、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补贴;(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五)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