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