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