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