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塔城、阿勒泰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受派出机关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