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对申诉、举报或者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