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条已废止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摊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如数退还,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