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摊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如数退还,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