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