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依法纳税,交纳法定费用;
(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劳动、工资、劳保、安全、卫生等制度,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自觉履行合同;
(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六)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七)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九)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十)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