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私营企业可以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