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重大伤亡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七)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
(八)不履行法定职权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