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