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和返还比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交国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