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