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依照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