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以及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