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