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以及不占用盲道及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段。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