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