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对种子进行检验,不得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投放市场。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