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对种子进行检验,不得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投放市场。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