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飞播造林、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需要跨省区调运林木种子的,调运者应当将调运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引种数量、种植面积情况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