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引种数量、种植面积、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