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引种数量、种植面积、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