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