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