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