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以及石油、天燃气开采的各类工程或者从事爆破、勘探、开采、旅游等活动,对坎儿井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