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原有坎儿井之间的距离,应当尊重历史,维持现状。坎儿井需要延伸涉及相邻方的,应当协商一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