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男方应当负担的抚育费数额按下列情形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其居住地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