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