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建筑市场。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承发包交易的有形市场,公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在有形市场进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