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规划批准手续;

(三)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项目管理人的资格证书;

(四)符合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附施工图审查批准手续;

(五)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按规定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招标投标备案、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项目和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施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