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依法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其限期支付;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建筑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建筑工程拍卖,承包方就该建筑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

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承包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扣减工程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